在这个案件里,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,依据的是《民法典》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。我们可以拆解成两步来理解。
1. 婚前父母出资,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
小张父母在婚前全款出资,并将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。根据法律规定,这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,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父母的出资,被认定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人。
2. 婚后加名,是赠与,但不是“一半”
婚后小张将小李的名字加上,法律上视为小张将自己的部分房产份额赠与了小李。既然登记为“共同共有”,房子确实从个人财产转化为了共同财产。
但问题的关键是——分割时,不是简单地一人一半。
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规定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,并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。
房子完全由男方父母出资,女方在购房上没有任何资金贡献,婚姻存续时间也不算很长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会大幅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方,给予未出资一方的是适当的补偿,而非平等分割。10%这个比例,就是法院综合考量婚姻年限、双方贡献后确定的补偿款。
所以,“加名”给的是一个参与分配的身份,但分多少,说出资才算数。